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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昆山工商变更登记,昆山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应如何认定?

日期:2020/1/20 10:07:58 人气:2856


未办理昆山工商变更登记,昆山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应如何认定?在昆山股权转让中,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转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后,转让方基于股东地位而拥有的权利义务全部移转于受让方,受让方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但是实践中,昆山股权转让转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如未办理昆山工商变更登记,此时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应如何认定?

 “陈某是A公司的股东,持有36%的股权。201579日,郑某与陈某就A公司部分昆山股权转让签订了《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郑某出资200万元付给陈某,对应收购陈某10%的公司股份;陈某负责在协议生效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司股东相应的注册资料变更等工作,并争取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工作。

协议签订后,郑某向陈某支付了,200万元股权转让款。

2015720日,A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陈某将持有的公司10%股权转让给郑某,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但此次通过的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并未报工商部门备案,其中所涉股权变更也未经昆山工商部门登记。

2015121日,A公司召开增资股东会,陈某等股东出席了会议,但并未通知郑某。而在此次的股东会上,陈某仍然以其向郑某转让股权之前的股权比例进行了增资,并经昆山工商部门登记。

郑某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昆山法院。

原告郑某诉请:

1、解除201579日签署的《昆山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2、陈某返还股权转让款200万元,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支付该款自支付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期间的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陈某辩称:

1、《昆山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并已实际履行,郑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已享有与其他股东平等的知情权、参与公司管理权、参与股东大会权等;

2、昆山公司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属于“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是否经过昆山工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受让人对股权的受让取得。并且进行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系公司的义务,陈某作为出让人仅有配合的义务。

面对他们的说法,法院又会怎么认定呢?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郑某、陈某之间订立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01某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转让协议的约定,双方之间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系陈某的合同义务,即陈某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争取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昆山工商变更登记工作。陈某辩称此系A公司的义务,显与合同约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陈某辩称A公司以2015720日召开股东会,以及将郑某登记于股东名册的方式认可了郑某的股东身份,且郑某也享有了知情权、管理权等,故股权转让协议已履行。对此,法院认为,办理昆山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系陈某的合同义务,现该事项仍未办理,合同并未履行完毕。

另外,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昆山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股权受让人有权要求对其所受让股权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以及工商变更登记对股权受让人的重要性。

陈某既辩称郑某已受让其转让股权成为A公司的股东,又自认未告知郑某A公司增资股东会一事,且在此次增资中仍以其向郑某转让股权之前的股权比例进行增资并登记,已经明显损害了郑某应有的股东权利,构成根本性违约。

02、陈某应否返还合同款?

陈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义务,并借此损害郑某的股东权利,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郑某诉请解除《昆山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郑某主张陈某返还合同款200万元,以及该款的利息损失,应予支持,利息标准参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予以计算。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于201579日签订的《昆山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二、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郑某20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该款自给付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转让方应配合受让方完成股东名册记载和公司章程修订等公司内部手续,并尽快前往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形成对外公示效力和影响,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权利纠纷。

在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转让方拒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受让方可依合同要求转让方履行变更登记的义务,并主张其迟延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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